《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18-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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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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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解读
近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新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深入了解该系列标准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答:现行环控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2005年第一次修订。多年来,标准的实施对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防范进口废物及其夹杂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构建和维护固体废物进口的正常贸易秩序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进口固体废物带来的环境风险凸显,现行环控标准控制要求已无法适应和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此次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是:
一是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是建设美丽中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严标准,修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加严夹带物控制指标。环境保护部修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正是落实前述要求。
二是有效降低进口废物环境污染风险的需要。据统计,2013年以来,海关缉私部门查获以伪报、夹藏等方式走私洋垃圾案件338起,查证涉案废物125万吨。2016年进口固体废物约4658万吨,主要进口废物类别分别是废纸、废塑料、废五金类,占到了88.9%。按照现行环控标准中夹杂物含量要求估算,以上三类进口固体废物夹杂物的总量近60万吨,而且基本都是需要无害化处置的不可利用废物,严重挤占了我国有限的环境容量,其处理处置也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大量不合格固体废物、走私进口废物案例表明,进口废物不但导致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而且存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风险,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有必要制定从严的环境保护标准加以管控。
问:新标准包含哪些废物?
答:现行环控标准共有13项(GB 16487.1~GB 16487.13-2005),分别包括骨废料、冶炼渣、木、木制品废料、废纸或纸板、废纤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塑料、废汽车压件,各标准控制的重点是夹杂物和放射性污染。
根据进口废物目录最新调整情况,本次修订标准涵盖了目前所有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的11项标准;同时废止2009年已明确禁止进口的骨废料、2017年年底禁止进口的废纤维相关的2项标准。因而,此次修订实际为11项标准。
问:标准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1)高度重视对进口废物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新标准保留了2005年标准中的放射性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要求,有利于口岸检验操作。
(2)对进口废物中的危险废物严格控制。对现有各项标准中有关进口废物中的危险废物控制要求进行整合,明确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废物种类以及经过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标准鉴别的危险废物,控制要求统一定为0.01%,更加简明和具有可操作性。
(3)加严进口废物中非危险性废物的夹杂物指标。按照分类别加严要求的原则,结合调研、鉴别案例、统计数据、国际通行做法、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当前进口废物利用市场实际需求以及各类进口废物环境污染风险控制情况综合分析,除废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指标维持不变外,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控制指标调为1.0%,其他标准中一般夹杂物限值要求调为0.5%。
(4)适当控制废物自身品质要求。修订标准适当对废物自身品质加以考虑。例如,废纸标准中严格限制混入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以及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废有色金属和废钢铁2项标准中对含有的粉末物质比例进行控制,进口废五金电器中可回收利用金属的含量由不低于废五金电器总重量的60%提高到80%等,不同标准要求各不相同。
(5)增加检验原则的要求。除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外,其他10项标准在检验部分均增加一条检验原则性要求,解决口岸随机抽样和实验室检测问题。